In re Bilski, as the case is known, is "a very big deal,"
主句,通过主系表结构陈述 In re Bilski 案的评价,即这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
成分推断 · 3 项
- 先找句中的动词形式:主句部分出现 "is"(系动词)和 "known"(过去分词,在从句中)
- 确认谓语位置:在去掉插入的 "as the case is known" 后,主干为 "In re Bilski is 'a very big deal'",其中 "is" 位于主语之后、引号内容之前,构成主系表结构
- 排除其他动词:"known" 出现在 "as" 引导的从句中,是从句的谓语成分,不属于主句;主句中唯一承担谓语功能的是 "is"
- 结论:"is" 是本分句的系动词谓语
- 确定主句范围:去掉插入的非限制性从句后,主干为 "In re Bilski is 'a very big deal'"
- 找系动词前的成分:"is" 之前是 "In re Bilski"(一个拉丁语法律术语,意为'关于 Bilski 一案'),它作为整体出现在系动词之前的主语位置
- 判断主语类型:虽然以介词 "In" 开头,但 "In re Bilski" 在法律文本中是固定案件名称的表达方式,作为专有名词整体充当主语,而非介词短语作状语
- 结论:"In re Bilski" 是主句的主语
- 定位系动词:主句谓语是系动词 "is",其后需要表语
- 观察系动词后的成分:"is" 后面紧跟引号内的 "a very big deal"(一个名词短语,意为'一件非常重大的事')
- 确认表语作用:"a very big deal" 通过系动词 "is" 对主语 "In re Bilski" 进行描述和说明,符合主系表结构中表语的功能
- 结论:引号内的 "a very big deal" 是主句的表语
时态 · 语态 · 语气
- 时态判断:谓语动词是 "is"(be 动词的第三人称单数现在时形式),没有助动词、情态动词、完成体(have done)或进行体(be doing)标志,属于一般现在时的系动词用法
- 语态判断:"is" 后接名词短语 "a very big deal" 作表语,构成主系表结构。系动词本身不涉及主动或被动概念,因此语态不适用
- 语气判断:句子为陈述句,采用直陈语气,没有虚拟语气标志(如 were、should、动词原形等)或祈使语气特征(动词原形开头、省略主语),陈述客观事实
- 综合结论:主句使用一般现在时的系动词结构,语态不适用,直陈语气
语义说明 一般现在时在此表达当前的评价或判断,即 Dennis D. Crouch 当下认为 In re Bilski 案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;系表结构用于对主语进行描述和定性;直陈语气表明这是陈述性的引述内容